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福建文化強省建設,提升文化產業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加強對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設與管理,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意見》(閩委辦發〔2009〕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文化產業重點項目,是指當年度符合國家和我省文化產業政策、具有一定投資規模、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市場前景良好、在全省有明顯示范帶動效應的基本建設類和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項目。
第三條 省文化產業年度重點項目名單每年確定一次。相關篩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改辦”)牽頭會同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分工實施。其中: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項目的篩選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牽頭負責,文化產品(活動)類文化產業項目的篩選工作,由省文改辦、財政廳牽頭負責。
各設區市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及所屬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以及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落實有關工作,督促項目按時完成。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申報條件:
(一)屬于政府鼓勵投資的文化產業項目;
(二)文化產業園區投資規模達1億元以上,或單個項目投資規模超過500萬元的基本建設類文化產業項目;
(三)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相關文化產業發展有明顯帶動作用,或在國內外本產業領域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產品(活動)類項目;
(四)項目審批、審核等前置手續合法齊備。
已列入本年度省重點項目名單的文化產業項目,可不再重新申報,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按項目類別直接納入年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一)在知識產權方面有爭議的;
(二)存在宣傳虛假信息、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建設、非法經營,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調查或依法處罰未滿兩年的;
(四)申報前兩年內曾經在安全、質量、環境等方面出現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第六條 文化產業重點項目申報工作,原則上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初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聯合發文通知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以及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申報本地區、本部門年度文化產業重點項目。
(二)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改革、財政、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通知要求對本地區文化產業申報項目篩選初審后,按項目類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文改辦和省財政廳。
省文化產業相關主管部門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通知要求對本部門直屬文化產業申報項目篩選初審后,再按項目類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文改辦和省財政廳。
(三)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會同省相關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對各地和省直申報項目綜合比選后,提出本年度省文化產業重點項目建議名單,經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文改辦聯合對外公布。